城乡低保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添加日期:2019-02-11 15:28:4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市委、市政府“惠民生”多为群众办实事的指示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部分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减免,现就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减免的对象
    1、正在享受救助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2、本市无丧葬补助费的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根据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文明、节俭办丧事和保障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原则,确定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为:遗体运输、遗体冰存三天、消毒抬尸、普通告别、火化、普通骨灰盒一只、骨灰寄存一年。以上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请办法
    为符合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的死亡人员申请办理减免手续时,除提交殡仪馆正常要求的手续外,还须填写《济南市城乡低保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丧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殡仪馆、民政局、财政局各一份),提交能够证明死亡人员死亡前属于减免对象的相关有效证件、证明及复印件。
    殡仪馆审查有关证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减免相关费用,不符合的条件的告知原因。
    四、资金来源和报批程序
    1、资金来源:此项经费列入每年政府预算。
    2、报批程序:市属殡仪馆将报批材料每半年一次报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各县(市)区殡仪馆将报批材料每半年一次报各县(市)区民政局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殡仪馆提供的报批材料:减免费用的发票存根及经办人办理丧事时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办实事的工作宗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运行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减免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济南市城乡低保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丧葬费用减免申请表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附件:
济南市城乡低保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丧葬费用减免申请表
(一式三份)
 
     殡仪馆(盖章)               
死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减免类型
 
经办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与死者关系
 
减免项目及金额
 
 
合计
 
市民政局或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或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济南市殡仪馆、莲花山殡仪馆填写市民政局意见和市财政局意见,其它殡仪馆填写县(市)区民政意见和县(市)区财政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