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补助实施办法

添加日期:2020-01-01 15:35:0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厅字〔2019〕86号)文件精神,对我市2020年1月1日以后身故的居民给予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减免补助对象
 
  具有济南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具有济南市户籍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非济南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2.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福利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3.驻济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4.驻济部队的现役军人;
 
  5.在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
 
  6.已办理居住证的来济务工人员;
 
  7.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8.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或角膜者;
 
  9.未登记户口的新生儿;
 
  10.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减免补助项目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基本殡仪服务,是指由市、区县殡仪馆提供或委托提供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不包含市民个人委托殡仪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
 
  市级殡仪馆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补助项目:保障型遗体接运(230元),一般抬尸和遗体消毒(120元),3天遗体普通冷藏(150元),平板火化炉火化(400元),普通骨灰盒一个(400元)。
 
  区县殡仪馆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补助项目,参照市级殡仪馆基本殡仪服务减免补助项目执行,可根据本地殡葬习俗调整个别项目。由各区县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基本殡仪服务费用结算按实际发生额在最高免费标准内直接予以免除;选择基本殡仪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支付;对未发生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可抵减其他项目费用,但不退款、不折现。
 
  三、办理程序
 
  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办理程序如下:
 
  对在我市火化的人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交办理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审查。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给予费用减免。
 
  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我市户籍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及火化等缴费票据,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1300元费用。
 
  对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1300元费用。
 
  对在我市火化的台湾同胞,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台胞证)原件,身故人台胞证、居住证的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填写《济南市台湾同胞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申请表(三)》,交办理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审查。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给予费用减免。
 
  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台湾同胞,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台胞证)原件,身故人台胞证、居住证的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及火化等缴费票据,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台湾同胞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申请表(四)》,办理申领补助手续。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1300元费用。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仍按济民发〔201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四、经费保障
 
  减免资金由市、区县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分担比例为:历下区、高新区按照市、区2:8比例分担;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按照市、区3:7比例分担;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平阴县、商河县按照市、区县4:6比例分担;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由市承担。
 
  基本殡葬减免资金由各殡仪馆先行承担,各级殡仪馆每月汇总减免资金数额,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每季度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拨付。
 
  五、工作要求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同时要加强减免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殡仪馆和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减免补助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民发〔2016〕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民政局办公室2019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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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jnbyg.com/uploadfile/2020/0122/202001220358253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