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文明办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对生态葬实施奖补政策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8-02-27 16:11:00    浏览次数:
各县区民政局、文明办、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节约土地,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30号)、《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济民发〔2018〕2号)有关规定和王文涛书记关于《沂水县实施殡葬全免费政策情况汇报》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生态葬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如下:
 
  一、奖补对象、类型及奖补金额
 
  对选择生态葬的具有济南市户籍和居住证的亡故居民进行奖补(2018年1月1日以后亡故的)。
 
  生态葬类型及奖补金额:
 
  (一) 骨灰撒散或将骨灰全部撒入海、河等,奖补4000元;
 
  (二) 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入土,土地可重复使用,不保留标志的,奖补3000元;
 
  (三) 骨灰或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设墓碑等标志物或在一年内不保留坟头、去除墓碑等标志物并且以后不再设立的,奖补2000元;
 
  (四) 骨灰永久安放在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无其它标志物的,奖补1000元。
 
  对承办生态葬的殡葬单位给予适当奖补。
 
  二、办理程序
 
  (一) 每年市和县区民政部门发布生态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及实施方案。
 
  (二) 经办人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生态葬实施方案,自行选择生态葬类型及定点服务单位。安葬完毕后,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安葬证明向亡故居民户籍(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奖补款。
 
  三、资金保障
 
  奖补资金由市、县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市级财政对天桥、槐荫、历城、章丘按照市、区3:7的比例给予奖补;长清、济阳、平阴、商河按照市、区5:5比例给予奖补;南部山区由市级全部承担;历下、市中、高新区自行承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市和县区文明办要做好生态葬和奖补政策的宣传引导,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奖补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点击以下链接可查看文件原文:
       http://www.jnbyg.com/uploadfile/2020/0122/20200122041432667.pdf